為什么要重視甄別人才的協作能力?
如果你覺得在水中游泳或玩大塊拼圖游戲似乎是一種奇特的管理培訓方式,那你顯然是少見多怪了。至少是你沒參加過由I Will Not Complain公司(我不再抱怨公司,簡稱IWNC)舉辦的此類課程。
人是生產力諸要素中的第一要素,當今處于市場經濟和迎接知識經濟的時代,對人才的要求也越來越苛刻,但總的來說對于人才的標準一般不外乎兩種:一是德,二是能。德是道德品質、思想修養,能是業務技能。德能須雙修,兩者不可或缺。而事實上,許多用人者都感到選人不易、用人更難,有能人也發揮不了很大的效力。為什么?因為他們忽視了企業的目標與個人協作能力之間的關系。
西方著名管理學家、現代管理理論社會系統學派創始人巴納德把企業(組織)定義為“有意識地加以協調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進行活動或為之效力的系統”。這個定義對正確地理解組織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不管哪一級組織或系統都包含三種普遍的要素:1、協作的意愿是所有組織不可或缺的、首要的普遍要素,即個人行為的非個人化。個人參加一個組織或系統是要付出一定代價的,這既是一種選擇也是一種犧牲。2、組織的第二個普遍要素是共同的目標,是產生協作意愿的必要條件。要知道組織動機和個人動機是不同的,個人之所以為組織做出貢獻,并不是因為組織動機就是他的個人動機,而是因為他們感到通過組織目標的實現,有助于實現他們的個人目標,獲得相應的滿足并可能最終實現自我價值。3、要使前兩個要素得以動態地結合還離不開有效的溝通,信息交流的渠道既要正確又要簡捷。
根據巴納德這一理論,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個體的協作能力對于企業或組織的重要性。個人是否愿意選擇協作的方式達到目的,如何確定個人和組織的共同目標和邏輯關系,怎樣借助溝通來化解個人與組織之間的矛盾,是個人協作能力的主要內容。處理不好這幾個方面的關系,則勢必會影響組織或個人的利益。在現實生活中,某些個人自我價值實現的要求很高,而置個人目標于組織目標之上,在與組織的協作中只求利益、不問犧牲,那么受到損害的則首先是組織。如果一個企業偏信這樣的個人,奉行“能人政策”,把個人的能力看得比組織的集體能力更強,那么這樣做將是有百害無一利。企業不是一個人所能組成的,企業是把那些不同特點的人集合在一起,然后用集體的力量做出輝煌的事業。組織的整合要求產生1+1>2的效力。所以不管一個人是哪種類型的人才,不管他具有多大的本事,企業首先應該要求他能夠與人合作,否則企業的目的就無從實現,任何一個個人目的的實現程度也將大打折扣。
合作并不否定分歧,在協商處理問題的時候,意見不一致可能就要產生分歧,這時必然有人要處于妥協的位置。假如個人接受不了,都要百分之百按自己的意見辦事,那是形成不了集體力量的。如果企業中人才的協作能力很強,出現矛盾能夠抓住癥結,根據組織目標與個人目標的關系來加以衡量,在協作溝通的氣氛下妥善地安置各方面的利益,那么組織的力量就會展現出來,最終受益的也將是組織中的每個個人。
中國受幾千年封建文化的影響較深,小農思想在人們的頭腦中或多或少地存在。小農文化的一個特點是很少合作,這是由以家庭為單位的生產方式決定的,而對今天的中國企業依然存在很大的負面影響。企業在甄別人才的過程中,一定要突破不良傳統的束縛,將人才的協作能力作為考察其德的重要指標。